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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死刑复核是如何形成的,和一个冤死的法官大有关系

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20-07-20 18:14:09
来源:东方头条

据现代学界考证,轩辕皇帝的八世孙虞舜,大约生活在4200年前。

关于虞舜时期最早的文献,《尚书·虞书》收录了寥寥几篇,内容却很丰富。其中有一些上古时代的刑法规定。

当时的刑法还不成系统,《虞书》有句话,“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意思是先王对刑罚的使用极其慎重。

大舜雕像

那个古老年月的民风淳厚无比,因此死刑犯少之又少。《虞书》对死刑的说法是,“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只有个别屡教不改的恶人会被处死。

一千多年后,西周初期的刑法渐趋完善,死刑罪名达到五百条,《周礼》记载,“司刑掌五刑之法……杀罪五百”。

周穆王时期的《吕刑》提到,“大辟之罚其属二百”,大辟就是死刑,周穆王削减了很多死刑罪名。

周穆王巡游图

先秦的刑法一向比较宽松,被处决的死刑犯比例不高。可是距离死刑复核制度的出现,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中国自古有“刑不上大夫”的理念。西汉初期,汉高祖刘邦曾下令,针对二千石(郡守级)以上的高官犯事,要经过最高司法部门廷尉审核之后再定罪,尤其是死刑。廷尉不敢决定的,就奏报皇帝复核。

然而,这和平民百姓的权利毫无关系。到汉文帝年间,平民犯死罪第一次获得复核的权利。这是美名流传的廷尉张释之的功劳。

张释之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