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多部分发文,将全力解决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详情如下...
山东多部门解决房屋产权遗留问题>>>>
发布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7月2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发布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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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详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意见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经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二、化解政策和措施
(一)明确完善项目相关手续主体。
1.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2.项目建设单位已终止,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建设单位已终止,无联建单位且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当地政府指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作为代办主体。代办主体负责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方式代为办理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